不放弃应诉 不失去市场——应诉巴基斯坦聚酯短纤反倾销案胜利后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3年08月30日     作者:李利军   发表评论()

  案件始末

  该案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涉案产品巴基斯坦海关税号为:5503.2010。据我国海关统计,涉案产品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出口金额逾1.5亿美元。立案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立即在该商会的昆山出口服装训练基地召开本案应诉会,组织12家主营涉案企业参加应诉。会后,企业启动应对程序,分别聘请律师参与应诉。

  2012年12月21日,该案作出初裁,决定自发布公告起对调查产品征收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应诉企业获得自2.09%~7.37%不等的税率,未应诉企业统一税率为8.82%。12家企业应诉中6家企业获得零税率。

  2013年7月31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NTC)就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发布终裁。终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没有造成巴国内市场的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对该案无措施结案。至此,中国企业就该案的应对取得完胜。  

  7月末,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NTC)就该国于2012年对我国企业发起的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发布了终裁。终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没有造成巴国内市场的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对本案无措施结案。至此,中国企业就本案的应对取得完胜。

  回顾该案,2012年6月,巴基斯坦国家海关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PSF)(不高于2旦尼尔)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立即在商会昆山出口服装训练基地召开本案应诉会,组织12家主营涉案企业参加应诉。会后,涉案企业积极启动应对程序,分别聘请律师参与应诉。经过1年多的努力,目前该案以无损害结案,我国企业可以正常对巴出口聚酯短纤产品。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在该案中积极组织企业应诉,并从中斡旋,最后取得了胜利。本报就此案件采访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的主任王维东,请他介绍了此案件的经过,并总结了应对该类案件的措施和取得胜诉的经验。

  积极奔走引导企业

  记者:巴基斯坦近年来对我国聚酯短纤进行了多次反倾销,主要原因有哪些?出口退税制度是否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借口?

  王维东:巴基斯坦近年来对我国聚酯短纤发起了两次反倾销调查:第一次是在2008年7月29日,并于2009年发布终裁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巴基斯坦高等法院以违反巴国内程序法为由中止实施了该项措施,案件申请人也主动撤案,纺织进出口商会组织应诉的两家企业获得了零税率,该案就此终结。第二次是在2012年6月26日,巴基斯坦再次对聚酯短纤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次反倾销调查实际上是上次案件的重启。

  就对纺织服装产品发起贸易救济频繁程度而言,巴基斯坦的立案频度在世贸成员国中是较为正常的,对中国纺织品立案数量处于较少量水平。

  据了解,国外历次对中国纺织服装贸易救济调查中,很少以出口退税制度为由发起调查,但在欧盟对我国35类化纤布反倾销调查中,调查当局提出就退税制度问题的澄清,我方递交了大量法规、规章、文件等证据证明,最终澄清了事实。

  记者:最近这次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起因是什么?涉及的企业有哪些?产生了哪些影响?

  王维东:该次反倾销调查的启动原因是巴基斯坦国内产业向其调查当局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称中国该产品的进口导致其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涉及我国江苏、上海等地企业,涉案企业主要有江阴市华宏化纤有限公司、张家港成兴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等。

  目前该案无损害结案,企业可以正常对巴出口该产品。

  记者:对于每次的反倾销案,主要应对的措施有哪些?在本次案件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王维东:纺织进出口商会在应对国外对中国纺织服装贸易救济案件过程中形成了完备的预警和应对程序。在应对中召开预警会、应诉会,搭建律师选聘平台,介绍应对法律背景常识,指导企业单独应诉、组织行业集体无损害抗辩、递交行业意见,包括延期递交问卷申请、抽样企业意见、申请听证会,此外还辅导企业填答问卷、跟踪调查官员实地核查,组织企业参加听证会,在会上陈述我方意见等。同时,我会还在案件进入程序前积极与发起方业界磋商、会谈,在案外化解案件。在程序中,积极与业界及上下游产业接触、游说,力图为我产业争取利好结果。

  依托完备的预警网络,纺织进出口商会在本案正式立案前就本案先期做了预警工作,在网站上刊登预警信息,向主营企业和涉案主产地发布预警消息。该案立案后,商会迅速向涉案企业发送应诉通知并组织企业召开了应诉协调会。会上详细介绍并分析了案情、基本法律框架、应对策略、企业应对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应诉会后,有12家企业决定参与应诉。商会积极辅导企业填写调查问卷,并在之后的案情进展中一直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对于企业在应对中存在的不公正待遇,积极向调查当局提出意见,并将问题递交政府与其交涉,最终取得了利好应对结果。

  协调作战维护利益

  记者:回顾近几次有关化纤的反倾销案件,我方主要赢在哪里?能否总结其中的经验?

  王维东:能够取得诉讼的胜利,经验是多方面的。

  一是做好预警工作事半功倍。为加强救济案件的预警工作,纺织进出口商会创建了纺织品贸易救济预警网络,分别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驻外使馆商务处、国外商协会、国内外律师和企业建立了相应的贸易壁垒信息合作机制,根据该机制定期交换贸易救济信息,及时对案件进行预警通知,将案件信息第一时间发送到企业、政府,随时启动应对工作。截至2013年8月,纺织进出口商会已累计发布近200期贸易壁垒信息。

  提前预警为企业争取宝贵的应对准备时间,时间越充裕,准备越充分,应对效果就越好。在美国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中,纺织进出口商会提前一年预警,最终得到了美国案件罕见的零税率和低税率。

  二是“四体联动”发挥作用。“四体联动”机制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会和企业四个方面,在贸易救济预警和应对过程中,各行其责,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与效能,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四位一体”机制在中国产品频频遭受贸易救济调查形势下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应对机制。这不仅是因为政府、商会和企业都参加了应对,而且因为几方协调作战,形成了“1+1>2”的效果。

  本案是四体联动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有一个典型。在反倾销立案后,纺织进出口商会第一时间通知企业并召开应诉会,由商务部部公平局做出整体部署,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我会组织企业应诉,涉案企业积极参与应诉,在律师的协助下精心准备答卷。四体联动机制在整个案情进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发挥作用。

  三是企业应诉积极性高,应诉方法得当。纺织进出口商会召开应诉会后,共有12家企业决定应诉。应诉企业分别聘请了专业的反倾销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应对,所以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如果企业不积极应对,不主动参与,放弃应诉,那么我们四体联动最重要的一环脱节,再有力的大炮缺少了炮弹也是徒劳无功。

  四是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取得好结果。巴基斯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点也使得我方能在本案中获得较好的应对成果。

  不因费用放弃应诉

  记者:在当前形势下,外贸出现了哪些新特点?出口的纺织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王维东:当前欧盟、美国和日本等传统主要消费市场订单转移明显,从技术角度分析,纺织服装在欧美等主流传统市场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可能性降低。

  亚洲新兴服装出口国增长迅速,孟加拉、印度、越南、斯里兰卡和柬埔寨等国服装出口增长速度高于中国,这些国家一方面出于对加工出口的需求,不断进口中国产品,从而导致国内现存产业的不安,同时其对中低端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价格优势不断增强,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以争夺目的地市场的可能性增大。

  拉丁美洲、非洲等国家继续成为我纺织服装开发的国际新市场,我国出口产品的不断涌入,易导致其国内产业向政府申请贸易壁垒手段加以保护。

  在贸易救济调查中,一些是国内产业出于保护目的寻求救济,也有一些是出于政治因素动机。无论何种原因,一旦进入措施程序,必将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当出口权益。当前,很多企业面对调查首先考虑的是应诉费用问题因而止步不前,大部分企业都是因为费用问题最终放弃应诉,继而在5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失去出口市场。

  实际上,企业在应对中应以自身出口需要决定最终是否应诉,如市场为主营市场或为重点发展市场,潜力巨大,一旦采取措施对出口影响较大,则应迅速决定参与应诉,以维护出口市场。轻易放弃应诉,就等于失去一次争取的机会。

  此外,在我国出口中低端产品优势渐弱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应在产品上下功夫,放弃低价竞争的策略,着力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档次,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当前国际主流市场需求不振影响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更应持续关注贸易救济和壁垒动态,以在国际市场激烈博弈中力争保住和扩大出口市场份额。

稿件来源: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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