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发表时间:2010年12月01日     作者:李丽辉   发表评论()

  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内外有别”,在改革开放初期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当初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颇为感慨。他说,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

  归结起来,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大致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种。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谁受益谁负担公平合理

  高培勇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于1985年开征。它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一项税收。教育费附加属于专项收费,于1986年开征。它是政府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这两种税(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法理原则,对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直接或间接地享受城市建设和我国教育事业的成果的企业与个人征收。

  高培勇认为,从征收这两种税(费)的初衷来说,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着城市基础建设和教育等公共资源,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却没有履行缴纳相关税(费)义务,这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说不通的。这种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事实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并已经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

  “内外并轨”,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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